財經
台灣認加密貨幣屬「類金融業」為「虛擬通貨平台事業」
台灣經濟部商業司 11 月 15 日召集跨部會、相關業者討論,在公司行號代碼中新增「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歸類在「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大類」之下。此外若涉及證券行代幣(STO)則一併納入「證券商」細類。
據《工商時報》報導,台灣經濟部商業司 11 月 15 日召集跨部會、相關業者討論,在公司行號代碼中新增「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歸類在「金融、保險及不動產大類」之下。此外若涉及證券行代幣(STO)則一併納入「證券商」細類。
一旦跨部會協商成功、業務登記確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將讓加密貨幣產業被冠上「類金融業」屬性、而非只是「資訊軟體業」,可能導入讓金融業所執行的法遵架構、系統以及企業經營策略等。須注意,本次的決議仍朝向定案、並非生效,具體執行時間也尚未公布。
監管權責不明、立法院要求改變消極態度
美國推出首檔比特幣期貨 ETF 後,加密貨幣市場迎來新一波的牛市,熱錢不斷湧入市場、讓加密貨幣總市值突破 3 兆美元,更有諸多傳統金融機構紛紛搶進。
台灣的加密金融監管一直存在權責不明的問題,被行政院依洗錢防制法列為主管機關的金管會認為自己「只負責反洗錢,與平台業務無關」。這點在金管會日前赴立法院報告時表示自己專注盯緊虛擬通貨業者做好三件事,即確認客戶身分(KYC)、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便可見一般。
前行政院長陳沖便曾批評,金管會的態度導致平台業者既要遵守洗錢防恐的法規,又不知業務操作是否合法,進退維谷。而洗錢防制法只是將加密貨幣的可能性限縮於消極:這不只慢一拍,是慢了好幾拍!
為跟上時代腳步,台灣立法院財委會要求行政機關改變過往消極態度,就單位管轄權責涉及虛擬通貨相關的事業進行盤點,例如產業治理、業務經營、犯罪預防及消費者保護等,進一步作出積極管理的框架。
行政院認為金管會的責任最大,且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則須負責業務範圍、登記代碼、課稅事宜等,是故若台灣行政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後,很可能會聯手制定監管框架、規範台灣加密貨幣市場。
加密貨幣合規是必然趨勢
近來各國相繼對加密貨幣擬定監管框架,台灣政府未明確表態,僅根據 FATF 的指導方針劃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範圍,要求加密服務商落實 KYC(了解你的客戶)及 AML(反洗錢),包括進行交易監控、可疑交易通報等。
陳沖對此曾呼籲央行「掌握數位貨幣的先機」,不可淪落到只看的見非洲迦納的車尾燈。前立法委員許毓仁也曾投書動區,其以 Coinbase 在美上市為例,認為在監管與加密產業努力合規下,生態系才會更加完善、逐漸融入傳統金融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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